某材料供应商与某材料生产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5月30日供应商付给材料生产厂100万元预付款 ,6月30日由生产厂向供应商

某材料供应商与某材料生产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5月30日供应商付给材料生产厂100万元预付款 ,6月30日由生产厂向供应商交付材料1000吨,余款将在一个月内支付。但是到了5月30日,材料供应商发现 材料生产厂已全面停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供应商可以行使( ),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预期违约抗辩权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在此题目中,关键信息是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并且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履行顺序:首先是供应商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然后才是生产厂交付材料。当供应商按照约定准备支付预付款时,发现生产厂已经全面停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选项: A. 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但本题中双方已明确规定了履行顺序,因此A选项不适用。 B. 先履行抗辩权: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但本题中供应商是后履行方,所以B选项也不适用。 C. 不安抗辩权:这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题目描述,供应商有确切证据(生产厂全面停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表明生产厂可能无法履行其义务,因此供应商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D. 预期违约抗辩权:虽然预期违约也是指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但本题中并未明确提到生产厂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只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D选项不完全符合。 综上所述,供应商在此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正确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