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乙施工企业向甲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甲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2017年10月15日,乙与丙协商将其50万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同年10月25日,甲接到乙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 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和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必须经甲同意
B、甲对乙50万债权的抗辩权不得向丙主张
C、甲拒绝支付50万工程款,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乙和丙之间的债权转让于2017年10月25日对甲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A选项:《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由此可知,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A选项“乙和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必须经甲同意”的说法是错误的。
B选项:《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也就是说,债务人甲对原债权人乙的抗辩权可以对抗新债权人丙。所以,B选项“甲对乙50万债权的抗辩权不得向丙主张”是错误的。
C选项:在债权转让中,新债权人丙只能向原债务人甲主张债权,而不能要求原债权人乙承担责任,除非存在特定的担保或连带责任约定。因此,C选项“甲拒绝支付50万工程款,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D选项:《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题中,甲于2017年10月25日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因此债权转让在此时对甲发生效力。所以,D选项“乙和丙之间的债权转让于2017年10月25日对甲发生效力”是正确的。
2017年8月,乙施工企业向甲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甲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2017年10月15日,乙与丙协商将其50
- 2024-11-09 11:50:23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