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已出嫁女儿、一子、两孙。甲按法律规定立自书遗嘱一份,言明所有个人财产均由两个孙子继承。此遗嘱(  )。

甲有一已出嫁女儿、一子、两孙。甲按法律规定立自书遗嘱一份,言明所有个人财产均由两个孙子继承。此遗嘱(  )。
A、取消了女儿的继承权,应认定无效
B、无人见证,应认定无效
C、违反法定继承顺序,应认定无效
D、体现遗嘱人意志,应认定有效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遗嘱的效力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表明自然人完全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包括将财产赠与非法定继承人。 在本案中,甲所立的遗嘱是将个人财产全部由其两个孙子继承,这两个孙子并非甲的法定继承人(甲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女儿和儿子)。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完全有权将财产赠与非法定继承人,即其两个孙子。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选项: A项错误,因为甲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其个人财产由两个孙子继承,并没有取消女儿的继承权,女儿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仍有可能继承甲的遗产,但在此遗嘱中并未被指定为继承人。 B项错误,因为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只要遗嘱内容明确、真实,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 C项错误,因为遗嘱人完全有权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非法定继承人,这并不违反法定继承顺序。 D项正确,因为此遗嘱体现了遗嘱人甲的真实意志,且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