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在弥留之际立下E1头遗嘱,其财产分别由儿子和女儿继承。薛某立口头遗嘱时,在场人员有儿子、女儿、儿媳和医生、护士。依照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能够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是( )。
A、儿子
B、女儿
C、儿媳
D、医生、护士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薛某在弥留之际立下了口头遗嘱,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A选项“儿子”和B选项“女儿”都是遗嘱的直接受益人,即继承人,因此他们与遗嘱的内容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C选项“儿媳”虽然与遗嘱的直接受益人儿子有亲属关系,但在法律上并不直接继承薛某的财产,然而,由于她可能因儿子的继承而间接受益,所以同样存在潜在的利害关系,不宜作为见证人。
D选项“医生、护士”作为医疗专业人员,在薛某弥留之际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与遗嘱的内容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他们作为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条件。
因此,正确答案是D,即医生、护士能够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薛某在弥留之际立下E1头遗嘱,其财产分别由儿子和女儿继承。薛某立口头遗嘱时,在场人员有儿子、女儿、儿媳和医生、护士。依照法律规定
- 2024-11-09 06:26:32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