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为(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永久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那么双方通常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其义务之前,拒绝对方要求其履行合同的请求,那么这种权利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A选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但本题中并未提及有先后履行顺序,故A选项错误。
B选项“先履行抗辩权”是专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但本题中并未约定履行顺序,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永久抗辩权”并非一个具体的抗辩权种类,而是一个泛指。在实际法律中,没有“永久抗辩权”这一具体分类。通常,抗辩权根据其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已过形成的抗辩权),但本题中需选择的是具体的抗辩权种类,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描述了在双方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其义务之前,拒绝对方要求其履行请求的权利。因此,D选项正确。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为( )。
- 2024-11-09 06:25:30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