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是同事,二人因为某项目的主管权发生争执。甲在落选后将乙曾经患病的事实公开发布到微博上并@了乙的现女友。乙发现后立即找到微博

甲和乙是同事,二人因为某项目的主管权发生争执。甲在落选后将乙曾经患病的事实公开发布到微博上并@了乙的现女友。乙发现后立即找到微博运营商要求其删除该微博。微博运营商直至1个月后才删除该微博。其间,乙的女朋友因此而与乙分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B、就乙扩大部分的损害,甲和微博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C、微博运营商应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D、微博运营商已将帖子删除,故不应对乙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首先,本题涉及的是名誉权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 A选项,甲将乙的隐私信息公开发布到微博,导致乙的名誉受损,甲的行为构成了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题目中并没有明确表明甲的行为是导致乙与女友分手的唯一原因,故不能认定甲应对乙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微博运营商在知道甲发布的微博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该微博,导致了乙的损害扩大,故微博运营商应对乙扩大部分的损害与甲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微博运营商在知道侵权事实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并非唯一的侵权人,乙的损害是由甲发布侵权信息和微博运营商未及时删除共同导致的,故微博运营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微博运营商虽然后来删除了侵权微博,但其之前的不作为已经导致了乙的损害扩大,故不能以已删除为由免除其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