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妪刘某无子,但在京有一所房子。为了维持生活,刘某将房子的一间长期对外出租给了郊区来市内打工的小强。由于几年来的接触,刘某觉得小强为人可靠,遂跟小强说,如果小强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则将该房赠与小强。经过几天思考后,刘某与小强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刘某将房子过户给小强,小强承担刘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但后来,小强拒绝扶养刘某,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返还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刘某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小强向刘某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小强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A选项:刘某与小强之间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受赠人负有某种义务,赠与人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可行使撤销权的赠与合同。在本题中,小强承担了刘某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这是一个明确的义务,因此该协议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并办理公证后已经生效,而非在刘某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并在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由于小强拒绝履行扶养刘某的义务,刘某有权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小强返还房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由于小强未履行扶养义务,刘某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故小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错误的选项是ABD。
老妪刘某无子,但在京有一所房子。为了维持生活,刘某将房子的一间长期对外出租给了郊区来市内打工的小强。由于几年来的接触,刘某觉得小
- 2024-11-09 06:22:25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