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与王丽于2015年3月结为夫妻。2017年2月,张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黄风等9人共同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张明为合伙人。2018年12月,张明与王丽感情破裂,遂离婚。双方协议,王明将该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一半转让给王丽。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若其他合伙人中有5人同意转让,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
B、若其他合伙人中有7人同意转让,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
C、若黄风不同意转让,其可行使优先受让权
D、若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转让,亦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退还财产份额,该配偶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意味着,即使其他合伙人中有5人同意转让,但只要有一人不同意,王丽也不能取得合伙人地位。故A选项“若其他合伙人中有5人同意转让,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说法错误。
选项B,同理,即使其他合伙人中有7人同意转让,但只要有一人不同意,王丽也不能取得合伙人地位。故B选项“若其他合伙人中有7人同意转让,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说法错误。
选项C,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若黄风不同意转让,其可行使优先受让权,C选项正确。
选项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此规定的前提是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转让,亦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退还财产份额,则应当视为全体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应当就此办理退伙结算,退还张明的财产份额。王丽不能直接取得合伙人地位。故D选项“若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转让,亦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退还财产份额,该配偶则王丽取得合伙人地位”说法错误。
综上,正确答案为ABD。
张明与王丽于2015年3月结为夫妻。2017年2月,张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黄风等9人共同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张明为合伙人。20
- 2024-11-09 06:21:59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