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寄售行以乙自己的名义出售其笔记本电脑,约定价格5000元,并约定酬金,双方未约定其他。后乙将该笔记本电脑以5800元卖给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为行纪合同
B、乙以高于约定价格售出笔记本电脑,甲应当增加乙的酬金
C、高出的差价部分属于甲
D、高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乙
【正确答案】:A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委托乙寄售行以乙自己的名义出售其笔记本电脑,并约定了酬金,符合行纪合同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甲乙之间为行纪合同”表述正确。
选项B、C、D,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本题中,甲与乙之间未对高价卖出时酬金如何调整进行约定,故B选项“乙以高于约定价格售出笔记本电脑,甲应当增加乙的酬金”表述错误。而高出的差价部分因没有约定如何分配,应当归属于委托人甲,所以C选项“高出的差价部分属于甲”表述正确,D选项“高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乙”表述错误。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乙自己的名义出售其笔记本电脑,约定价格5000元,并约定酬金,双方未约定其他。后乙将该笔记本电脑以5800元卖给
- 2024-11-09 06:21:08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