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委托律师郝胜利和甄营担任某案件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处理该案件的相关事务。后郝胜利经王甲同意,转委托给另一律师事务所合

王甲委托律师郝胜利和甄营担任某案件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处理该案件的相关事务。后郝胜利经王甲同意,转委托给另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灿。甄营得知此事后,因其与何灿有个人恩怨,故意图解除与王甲之间的委托合同。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于转委托之前郝胜利处理的事务,应当由郝胜利和甄营对王甲承担连带责任
B、因转委托经王甲同意,且解除原因为个人恩怨,故甄营无权解除委托合同
C、对于何灿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郝胜利应承担相关责任
D、若何灿的合伙人身份系谎称,郝胜利应承担相关责任
【正确答案】:A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委托代理中的转委托和委托合同的解除问题。 A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以及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郝胜利和甄营作为共同代理人,应对王甲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对于转委托之前郝胜利处理的事务,应当由郝胜利和甄营对王甲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B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甄营作为受托人之一,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使解除原因为个人恩怨,也不影响甄营行使该权利。故B选项“因转委托经王甲同意,且解除原因为个人恩怨,故甄营无权解除委托合同”错误。 C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本题中,郝胜利经王甲同意,将代理事务转委托给何灿,此时何灿系王甲的受托人,郝胜利不再直接对王甲承担责任,而应由何灿对王甲承担责任。故C选项“对于何灿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郝胜利应承担相关责任”错误。 D选项:郝胜利谎称何灿为另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基于此取得王甲的同意,将代理事务转委托给何灿,郝胜利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此承担相关责任。因此,D选项“若何灿的合伙人身份系谎称,郝胜利应承担相关责任”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