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一家知名的家具销售企业,甲公司为一家实木家具制造企业,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以乙公司自己的名义按约定的价格对外代理出售某一批次

乙公司为一家知名的家具销售企业,甲公司为一家实木家具制造企业,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以乙公司自己的名义按约定的价格对外代理出售某一批次的实木家具。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之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批家具出售给对此不知情的丙公司。后由于实木家具市场价格下跌,丙公司不愿履行合同。对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的存在
B、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只能选择介入合同
C、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可以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D、若丙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如果知道甲公司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那么甲公司无权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合同法》中关于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相关规定。 A选项: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乙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向甲公司(委托人)披露丙公司的存在。所以A选项正确。 B选项:同样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可见,在乙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并非只能选择介入合同,而是丙公司可以选择甲公司或乙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因此B选项“甲公司只能选择介入合同”的表述是错误的。 C选项: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三款:“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甲公司在乙公司披露丙公司后,可以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若丙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如果知道甲公司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那么甲公司无权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不正确的说法是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