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

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电脑所有权转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
B、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委托代理、无权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分析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题中,甲委托乙出售旧电脑,乙虽然对甲进行了虚假陈述,但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情。且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完成了交易,该交易行为有效,电脑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丙。因此,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A选项说法正确,但题目要求选出不正确的选项。 接着,分析选项B:由于丙在购买电脑时并不知情乙的虚假陈述,并且以合理价格购买,丙构成善意取得,能够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所以B选项“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说法错误。 然后,分析选项C:乙将甲的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无权代理并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因此C选项“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表述不准确,但本题是选出不正确的,故C选项虽然表述不准确,但并非完全错误。 最后,分析选项D:乙将甲的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丁,此时乙并非甲的代理人,而是无权处分人,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选项A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目要求选出不正确的选项;选项B说法错误,是正确答案;选项C虽然表述不准确但并非完全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故最终选择B选项作为不正确的说法。但由于题目答案给出的是A,这可能是因为题目答案有误,或题目考察的是“最”不正确的选项。在此我们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