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建筑公司,为甲公司的某建筑物建设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同意,乙将该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乙、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
B、如果该建筑物工程质量不合格,乙、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该建筑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款
D、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是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为当事人
【正确答案】:A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合同法》和《建筑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
A选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由于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该分包合同无效。因此,A选项“乙、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是错误的。
B选项:尽管分包合同无效,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故B选项“如果该建筑物工程质量不合格,乙、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C选项:尽管分包合同无效,但如果丙公司按照合同完成了工程,并且该工程验收合格,丙公司有权依据实际履行的工程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款。因此,C选项“如果该建筑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款”是正确的。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丙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虽然可以起诉发包人甲公司,但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为当事人,但丙公司不能直接以甲公司为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款,除非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因此,D选项“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是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为当事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错误的选项是A和D。
乙公司为建筑公司,为甲公司的某建筑物建设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同意,乙将该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以下说
- 2024-11-09 06:20:45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