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出售一批刀片服务器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约定,该批服务器的总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在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之前,

甲公司出售一批刀片服务器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约定,该批服务器的总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在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之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现在乙公司因周转资金需要,便将该批服务器出质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擅自将该批机器出质,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B、即使乙公司擅自将该批机器出质,甲公司也有可能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C、如果丙公司对该批机器的质权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甲公司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D、如果丙公司对该批机器的质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及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但在本题中,乙公司仅是将服务器出质,而并未表明其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甲公司不能直接基于上述规定要求取回标的物。 接下来分析乙公司出质服务器给丙公司的行为: A选项:乙公司擅自将该批机器出质,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此选项忽略了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甲公司行使取回权的条件,故A选项错误。 B选项:即使乙公司擅自将该批机器出质,甲公司也有可能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这是因为甲公司行使取回权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乙公司出质服务器并不直接构成甲公司行使取回权的充分条件,故B选项正确。 C选项:如果丙公司对该批机器的质权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甲公司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若丙公司善意取得质权,则甲公司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故C选项正确。 D选项:如果丙公司对该批机器的质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这一选项忽略了甲公司行使取回权的条件并非仅基于丙公司是否善意取得质权,故D选项错误。 综上,正确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