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B、因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BC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动产物权的变动、占有的分类以及善意取得制度。
A选项:**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这一选项正确。乙作为买受人,直接占有该汽车,并且因为汽车尚未过户,所有权仍属于甲,所以乙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同时,乙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占有汽车,属于有权占有。
B选项:**因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这一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即使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也并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选项:**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这一选项错误。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且受让人为善意。但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将汽车出卖给丙,属于有权处分,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选项:**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这一选项表述错误,但不符合题目要求选择“错误”的选项。实际上,丙可以依据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因为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由于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选项,故D选项虽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目要求。
综上所述,错误的选项是B、C、D。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
- 2024-11-09 06:20:04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