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烹饪培训学校与乙厨师签订授课合同,约定:乙厨师为甲教授30天蛋糕裱花技能培训课程,自2019年3月1日至30日。2019年2月

甲烹饪培训学校与乙厨师签订授课合同,约定:乙厨师为甲教授30天蛋糕裱花技能培训课程,自2019年3月1日至30日。2019年2月14日,乙厨师因参加极限运动摔断胳膊,“伤筋动骨”休养100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因不能履行债务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B、乙因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债务,因而得以免除责任
C、甲学校在知道此事后,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D、甲学校在2019年3月31日之后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
【正确答案】:A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厨师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摔断胳膊,虽然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但考虑到其摔断胳膊的伤势和所需休养时间(100天),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2019年3月1日至30日)内,乙厨师显然无法完成授课任务。因此,乙厨师的行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所以,A选项“乙因不能履行债务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的表述正确。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乙厨师摔断胳膊虽属不幸,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亦非意外事件。因此,B选项“乙因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债务,因而得以免除责任”的表述错误。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题中,乙厨师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甲学校作为守约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解除合同。故C选项“甲学校在知道此事后,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的表述正确。 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题中,甲学校作为守约方,在知道乙厨师不能履行合同的事由后,有权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而非必须等到2019年3月31日之后。此外,甲学校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亦无时间限制,只要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可。因此,D选项“甲学校在2019年3月31日之后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