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已经支付100万元。但是在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已经支付100万元。但是在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有权请求甲公司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B、乙有权请求甲返还已付房款100万元及利息
C、乙有权请求甲赔偿其因乙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D、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不超过2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来分析此题中的各选项: A项:乙作为购房者,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过户登记前,甲公司违约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丙并完成了过户登记。乙作为守约方,在甲公司根本违约(即无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因此,A项表述正确。 B项:由于甲公司违约,乙有权请求甲返还已支付的房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这是基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因此,B项表述正确。 C项:由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乙可能遭受了损失,如为购房所做的准备工作的费用、房价上涨带来的额外损失等。乙有权请求甲赔偿因其违约而遭受的损失。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因此,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如开发商欺诈、恶意违约等)时,购房者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本题中,并没有提及甲公司存在欺诈或恶意违约的行为,因此乙无权请求甲承担不超过2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错误的表述是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