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100辆A型号的汽车,用于在北京市经营出租。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

甲与乙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100辆A型号的汽车,用于在北京市经营出租。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车排放标准,该型号小汽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经营。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
B、该情形构成情势变更
C、该情形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由甲自担风险
D、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A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虽然政府的新增汽车排放标准在合同订立后公布,但这一标准的制定和公布是可能预见的,因此不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形。同时,这一标准的公布虽然对甲购买汽车用于出租的目的产生了影响,但并非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因此,该情形不构成不可抗力。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北京市政府公布的新增汽车排放标准属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此构成情势变更。B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与正常经营相关的、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收益或者损失的风险。本题中,北京市政府公布的新增汽车排放标准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的变化,因此不应由甲自担风险。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虽然本题中的情形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错误的选项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