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经营大米批发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货商。2018年10月,郭某与肖某达成了1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

郭某经营大米批发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货商。2018年10月,郭某与肖某达成了1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前发货,郭某于货到3天内付款。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肖某仍未发货。11月11日,肖某电话联系郭某,要求郭某履行付款义务。关于郭某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郭某得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
B、郭某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C、郭某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D、郭某得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各种抗辩权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 不安抗辩权:是指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发现对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以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此题中,郭某和肖某之间的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履行顺序,即肖某先发货,郭某后付款,因此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空间。 *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但在此题中,由于郭某作为后履行一方,其付款义务并未届期(即尚未到约定的履行时间),因此他无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来拒绝付款。 *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然而,在本题中,郭某和肖某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顺序,因此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接下来,我们看选项D。由于合同明确规定了“货到3天内付款”,而郭某在2018年11月10日之前并未收到货物,因此付款义务尚未届期。郭某可以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肖某的付款请求。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