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丙公司之前存在借款关系,丙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向甲公司借款6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60万元。后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并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前存在借款关系,丙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向甲公司借款6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60万元。后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并负担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该笔货款支付义务。现甲公司想抵销这笔债务,则:( )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
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
C、自乙公司收到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
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抵销。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因吸收合并乙公司而承担了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60万元的债权关系,因此甲公司有权将其对丙公司的债权与其所承担的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这种抵销属于法定抵销,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故A选项“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表述错误。 选项B,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抵销权人可单方通知对方使债务抵销**。因此,B选项“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表述正确。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所以,C选项“自乙公司收到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表述错误,因为抵销通知应送达给丙公司而非乙公司,但考虑到本题中甲公司实际上已经吸收了乙公司,该通知虽由甲公司发出,但可视为直接通知了丙公司,故C选项在实质上正确。 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在对等数额内的债务消灭,因此D选项“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表述错误,因为抵销本身即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无需另行达成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存在其他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双方仍可能负有其他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和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