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
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
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
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合同中的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的区别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首先,关于乙公司欠条的性质:
* 代为履行:第三人虽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并未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此时,第三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负责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承担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债务承担后,第三人将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从合同关系中脱离出来,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表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此欠条内容显示乙公司自愿承担林某购房款的支付义务,并且已经部分履行。这表明乙公司已经与甲公司达成了债务承担的协议。因此,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故A选项“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错误,B选项“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正确。
其次,关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甲公司与原房主之间的纠纷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同。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甲公司不能将其在另一个法律关系中的损失转嫁给本案的被告。因此,D选项“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错误。
至于C选项“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由于乙公司的欠条并没有明确表示为保证担保,且从内容上看更接近于债务承担而非保证担保,因此C选项错误。
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
- 2024-11-09 06:18:45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