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查看材料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债权人放弃物保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中的关键信息:
1. 甲、乙为主债权人,戊以其布匹为债权设定了抵押担保。
2. 丙、丁为保证人,对甲、乙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 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并且签订了协议,但尚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主张对新贷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请求旧贷的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题中,甲、乙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但该抵押是由第三人(戊)提供的,并非债务人自己提供。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甲、乙放弃该抵押担保并不会影响保证人丙、丁的保证责任。但由于甲、乙放弃的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根据担保的补充性原则,丙、丁仅需对物的担保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正确答案是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查看材料
- 2024-11-09 06:18:35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