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查看材料
A、可向甲行使
B、可向庚行使
C、可向戊行使
D、可向甲、庚、戊行使
【正确答案】:AB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追偿权的行使对象。 首先,我们分析题目中的关键信息: 1. 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2. 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 3. 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 4. 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接下来,我们根据这些信息来分析各选项: A. 可向甲行使:由于甲是原债务人,当丁作为第三人替甲偿还了债务后,丁有权向甲追偿。这是基于代位清偿的原理,因此A选项正确。 B. 可向庚行使:庚作为丙的财产代管人,在丙被宣告失踪后,管理丙的财产。丁替庚(代表丙)偿还了债务,庚(代表丙)与丁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丁可以向庚追偿,B选项正确。 C. 可向戊行使: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这并不影响丁的追偿权。因为戊与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C选项错误。 D. 可向甲、庚、戊行使:由于C选项错误,即丁不能向戊追偿,所以D选项也错误。 综上所述,丁的追偿权可向甲和庚行使,所以正确答案是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