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能否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现在王股打算将秦军的还款期延长三年。为此发生争议。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如金盛起诉,王股和秦军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B、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王股履行清偿义务
C、金盛与王股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
D、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定。
A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金盛为原告,次债务人秦军为被告,债务人王股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A选项“如金盛起诉,王股和秦军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错误。
B选项: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而非向王股履行。故B选项“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王股履行清偿义务”错误。
C选项:当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后,金盛与王股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这是代位权诉讼的直接法律后果。故C选项正确。
D选项: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并不会因为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而消灭。秦军只是代王股向金盛履行了债务,但王股对秦军的债权仍然存在。故D选项“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错误。
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能否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
- 2024-11-09 06:18:10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