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中涉及的两个概念: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在本题中,刘冰与任霞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两个阶段的履行义务:一是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二是任霞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从约定中可以看出,交付房屋和过户是两个主要义务,而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是交付房屋的附随义务。
接下来分析选项:
A选项: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这是错误的,因为任霞已经交付了房屋这一主要义务,房屋使用说明书只是附随义务,刘冰不能因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选项: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这是错误的,因为不安抗辩权要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而本题中并未提及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选项: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这是错误的,因为任霞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交付房屋),刘冰不能因此主张解除合同。
D选项: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这是正确的,因为刘冰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并不构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刘冰不能因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D。
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
- 2024-11-09 06:18:02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