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权利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为( )。
A、顺序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根据题目描述,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及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这种情形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A选项“顺序履行抗辩权”通常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关系中,与题目描述不符。
B选项“先诉抗辩权”是担保法中的一个概念,特别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本题无关。
D选项“不安抗辩权”是当一方在合同履行前发现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等情形,从而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与题目描述不符。
因此,正确答案是C选项“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
- 2024-11-09 06:17:39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