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

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万元,奇石价值1万元。事后,乙将印章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3万元。丙丢失该印章,并被丁拾得,丁交给拍卖行拍卖,被戊以4万元的价款买得。丙半年后发现印章在戊处,要求返还,此时印章价值为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乙在质押期间将奇石雕刻成印章的行为,其性质为:( )查看材料
A、侵权行为
B、添附
C、无因管理
D、无权代理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乙在质押期间将奇石雕刻成印章的行为,其性质应当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A选项,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但在本题中,乙雕刻奇石的行为并非基于过错侵害甲的权利,而是基于对奇石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的加工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 B选项,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应当确认该物的归属。乙在质押期间对奇石进行雕刻,将奇石加工成印章,导致奇石与雕刻行为相结合,形成具有新物性质的印章,符合添附的构成要件。 C选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乙雕刻奇石并非出于为甲管理事务的目的,而是为了自己的创作和经济利益,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D选项,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乙在雕刻奇石时并非以甲的名义进行,也没有代理甲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无权代理。 综上所述,乙在质押期间将奇石雕刻成印章的行为,其性质为添附,即选项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