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的服务器采购合同,同时甲公司以其自有机房为货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6年4

2015年4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的服务器采购合同,同时甲公司以其自有机房为货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6年4月14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同一日,丙公司也为甲公司担保,与乙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1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就此,下述选项错误的是:( )
A、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将2015年4月15日之前甲方所欠乙方的货款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此情形下丙有权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将自己对甲公司已取得的全部债权全部转让给丁的,这一行为将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C、假设甲公司在2015年12月被法院宣告破产。那么乙公司的债权提前得以确定
D、假设甲公司在2015年12月被法院宣告破产,那么乙公司可以向甲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逐一分析各个选项: A项: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但是,如果甲乙双方将之前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担保范围,这并不意味着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就被免除了。丙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其与乙公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与否无关。因此,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乙公司转让债权,并不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B项表述错误。 C项: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甲公司被宣告破产时,乙公司的债权提前得以确定,C项表述正确。 D项:在甲公司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乙公司的债权虽然提前确定,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丙的保证期间是从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的,即2016年4月14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为1年。如果甲公司在2015年12月被宣告破产,此时乙公司并不能立即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期间尚未开始。因此,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错误的选项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