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乙交付甲一套黄金饰品作质押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到期无力还

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乙交付甲一套黄金饰品作质押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到期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一规定禁止了流质条款,即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约定“如乙到期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即是一个流质条款,因此这一约定是无效的。但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选项A正确,因为流质条款是无效的,即“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选项B错误,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不能说担保合同无效。 选项C错误,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两个独立的问题,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选项D错误,虽然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