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一块价值100万元的玉石原料,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玉石的价值,甲主张将此玉石进行深加工,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加工玉石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加工玉石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加工
D、若甲、乙坚持加工玉石,则需先分割该玉石原料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玉石原料,各自拥有1/3的份额。甲、乙两人同意加工玉石,合计份额达到2/3,满足了“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条件。因此,甲、乙有权对玉石进行加工,无需丙的同意。
A选项错误,因为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无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C选项错误,因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在性质上属于对共有物的变更,而不仅仅是改变共有人自己份额的使用收益方法,所以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而非仅在自己的份额上加工。
D选项错误,因为题目中并未提及需先分割玉石原料的情况,且根据法律规定,甲、乙可以基于其合计2/3的份额对玉石进行加工。
因此,正确答案为B。
甲、乙、丙共有一块价值100万元的玉石原料,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玉石的价值,甲主张将此玉石进行深加工,乙表示赞同,但丙反
- 2024-11-09 06:15:42
- 民法(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