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货物共计1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6

2016年1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货物共计1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6年7月1日前支付20万元。但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始终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全部货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以第一期货款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驳回乙公司要求偿还第一期货款的诉讼请求
B、法院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裁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货款的诉讼时效部分届满
D、对于甲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然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都会中断诉讼时效的计算。 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了三期货款的支付时间,但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始终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乙公司可以随时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选项: A项:甲公司以第一期货款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驳回乙公司要求偿还第一期货款的诉讼请求。这是错误的,因为乙公司的主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甲公司不能仅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B项:法院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裁判。这是错误的,因为法院不会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除非当事人提出。 C项:甲公司对乙公司货款的诉讼时效部分届满。这是错误的,因为乙公司的主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D项:对于甲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不予支持。这是正确的,因为乙公司的主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因此,正确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