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甲以公司名义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甲以公司名义向丁提供借款1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为借款额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借款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B、若丁为善意第三人,借款行为对公司依旧发生效力
C、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应承担补充责任
D、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乙、丙三股东都应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公司法人行为与其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关系,以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A项:虽然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但公司章程对外的效力是有限的,它主要是约束公司内部的行为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对于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只要法定代表人按照正常程序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对公司即具有约束力。因此,仅凭借款额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并不能直接认定借款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故A项错误。 B项: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如果相对方(即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题中,如果丁是善意的第三人,甲以公司名义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公司依旧发生效力。故B项正确。 C项和D项: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则股东通常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甲、乙、丙三名股东并没有直接参与借款合同的签订,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补充责任。故C项和D项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