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召开股东会。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与另一公

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召开股东会。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章程已经禁止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订立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
B、合同有效,合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署,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皆由公司负责
C、合同效力待定,因为该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告知对方公司其代表权限受到限制的情形
D、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所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召开股东会”是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它用于规范公司内部的行为,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合同的效力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外部法律规定,而不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 其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公司产生效力,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其权限。 在本题中,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签订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合同,这一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并未直接违反法律的规定。此外,题目中并未提及合同的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甲超越权限的情况。 因此,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选项D“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所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是正确的。选项A、B、C均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