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李某二人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吴某的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二审判决吴某,李某二人离婚,并且判决该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之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2010年2月1日,房屋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2)2010年3月1日,房屋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3)2010年5月10日,房屋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1)李某。基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形成判决、形成裁决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在判决或者裁决生效时物权变动,无需办理过户登记。在本题中,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属于形成判决,一旦生效,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吴某丧失房屋所有权。亦即2月1日之后,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吴某丧失房屋所有权。
(2)李某。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发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在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②当事人一方对不动产有处分权;③已经办理登记,例如,设立不动产的抵押权要办理抵押登记、移转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办理过户登记等。在本题中,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但是并未办理登记,尚未达成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三个条件,因此,物权尚未变动,张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3)王某。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四:①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②第三人主观善意;③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④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在本题中,4月1日,吴某已经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其将房屋出卖给王某属于无权处分;王某查阅了不动产登记簿,由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仍然是吴某,因此王某以为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主观上善意;此外,王某支付的价款与张某支付的价款相同,均为50万元,价格合理;并且5月10日,王某办理登记,上述四个条件均已满足,5月10日,王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吴某,李某二人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吴某的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二审判决吴某,李某二人离婚,并且判决该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
- 2024-11-08 19:27:31
- 物权法(14392-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