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长年在北京工作,其在河南老家有一套闲置楼房。杜某与其在河南当地工作的朋友李某订立合同,为李某设立居住权,楼房由李某和其妻子戴某居住,并约定李某应每年向杜某支付1000元房屋使用费。一年后,李某因车祸去世。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杜某为李某设立居住权,应完成哪些手续?
(2)杜某与李某关于房屋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3)李某去世后,戴某能否对楼房行使居住权?
【正确答案】:(1)杜某和李某应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2)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杜某与李某关于房屋使用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有效。
(3)不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因此李某去世后,戴某不能对楼房行使居住权。
杜某长年在北京工作,其在河南老家有一套闲置楼房。杜某与其在河南当地工作的朋友李某订立合同,为李某设立居住权,楼房由李某和其妻子戴
- 2024-11-08 19:14:21
- 人格权法(14098-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