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一直期望去九寨沟自驾游,苦于无钱,便向乙借款 3 万元,约定以其自有的越野车作抵押,并于 2012年 1 月 1 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自驾游过程中,越野车发动机出现故障,送到当地汽车修理厂修理,2012 年 1 月 16 日甲从修理厂取回汽车但未支付修理费,同时将购买的价值 5000 元的当地土特产交由修理厂保管。甲自驾途中,钱包遗失,迫于无奈向当地人丙借款 1 万元,约定以其随身佩戴的一块祖传玉石质押,并于 2012 年 1 月 25 日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未实际交付该玉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未偿还对乙、丙及修理厂的债务。
(1)乙对甲的越野车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2)修理厂能否就价值 5000 元的土特产行使留置权?说明理由。
(3)丙对拍卖玉石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乙对甲的越野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根据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乙的抵押权已设立。
(2)修理厂不能就价值 5000 元的土特产行使留置权。理由:根据规定,除企业之间的留置,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丙对拍卖玉石的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理由:根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该玉石并未交付给丙,质权未设立。
甲一直期望去九寨沟自驾游,苦于无钱,便向乙借款 3 万元,约定以其自有的越野车作抵押,并于 2012年 1 月 1 日签订了抵押
- 2024-11-08 16:59:33
- 物权法(14392-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