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600天,每提前一天奖励0.5万元,每推迟一天罚款0.7万元。双方协商: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全部工程停工一天补偿3万元,部分工程停工一天补偿12万元。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陆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当工程进行到某段路基工程施工中,承包商依据业主提供挖方段的地质勘查报告(报显示地下土质良好)做了施工方案,拟用挖方余土作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为道路填方材料。由此造成承包商部分工程停工15天,费用增加1.8万元。
事件2:工程进行到200天时,按计划应开始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因承包商的混凝土设备迟迟不能运往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商只有继续组织混凝土搅拌设备进场,由此导致该项工程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20天和费用增加15万元。
事件3:施工进行到320天时,监理工程师对某种工程材料检验,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由此造成承包商整个工程停工30天。
事件4:工程进行到400天时,业主提出变更设计,又造成承包商部分工程停工20天,最终工期为597天。
问题:分析以上各事件承包商是否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为什么?承包商在合同规定下,能够获得到多少费用补偿?
【正确答案】:事件1:(1)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这是承包商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他自己负责。 (2)取土填方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也应由他负责。
本案例的性质完全不同于由于地质条件恶劣造成基础设计方案变化,或造成基础施工方案变化的情况。所以,因雨季导致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不符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该项索赔不成立。
事件2:承包商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因此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就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意干预。在这个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而费用索赔。但该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用商品混凝土而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可得到的补偿为:20x1.2+1.5=25.5万元;
事件3:根据合同条件的规定,材料质量不合格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因此由于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停工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事件4:据合同条件的规定,业主提出变更造成的损失均由业主承担,因此业主提出变更造成部分工程停工所发生的费用应予补偿 承包人可得到的补偿为:20x1.2=24万元;
最终竣工工期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600-697=23天,应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因此,承包人可得到的补偿为:23x0.5=11.5万元。
某公路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600天,每提前一天奖励0.5万元,每推迟一天罚款0.7万元。双方协商
- 2024-11-07 17:45:40
- 工程造价管理与案例分析(06397-c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