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方式。

简述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方式。
【正确答案】:考查【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方式】
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方式有:
(1)停止侵害。对于造成损害尚在持续的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受害人有权请求危险活动人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 1167 条将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作为可以提起“消除危险”的诉因。 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指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出现了特别异常的危险情况,如核电站出现泄漏、有毒物品外溢、高压输电电缆落地等。这种特别异常的危险情况超出了危险活动和危险物通常所具有的危险性,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迫在眉睫的危险。在此情形 下,一切受到威胁的人均可提起诉讼,请求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高度危险责任的损害赔偿分为全部赔偿和限额赔偿两种。对于危险活动和危险物的 损害赔偿,大多数国家都设有最高赔偿限额,我国某些法律或法规也设有类似规定,如我国 《海商法》第 210 条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及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限制,航空管理法规对空难人员赔偿额的限制等。《民法典》第 1244 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