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海上交通拥堵乱象,公安部将某沿海城市规划为试点城市实行“海上城市环境优化”计划,开展海上运输环境清理活动,重点清理未登记停靠、未登记航行的船舶。甲的船舶未办理登记,行政机关向其发出通知,责令其3日内将船舶停靠在指定规划区域内,并限期不得驶离。请问,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性质是?()
A、查封
B、财产扣押
C、行政强制执行
D、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1)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基础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有基础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基础决定),然后才需要动用强力强制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是直接动用强力。行政机关直接向甲发出通知,“责令其3日内将船舶停靠在指定规划区域内,并服期不得驶离”,作出该通知前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其他基础决定,所以,通知的性质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查封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场所或物品进行封存,不准转移和处理的措施。可以适用于财物,也可适用于场所和设施。查封的对象一般为不动产或其他不便于移动的财产,方式一般为在物品上加贴封条以限制当事人对于财产的移动或使用。本题通知显然并不是查封行为,故A项错误。
(3)扣押,又称为扣留,指的是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财物由行政机关移至另外场所加以保管,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措施。本题并没有将甲的船舶转移占有,没有移至另外场所加以保管,所以,该行政行为的性质也不属于扣押,故C项错误。
(4)既然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不属于强制措施中的查封和扣押,那么就应归类为D项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解决海上交通拥堵乱象,公安部将某沿海城市规划为试点城市实行“海上城市环境优化”计划,开展海上运输环境清理活动,重点清理未登记
- 2024-11-06 09:13:45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