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田某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过的两样行为,分别被处以罚款1800元

2020年5月6日,田某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过的两样行为,分别被处以罚款1800元、记6分和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2020年6月10日,某市交警支队以田某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为由,扣留田某机动车驾驶证,并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决定注销田某机动车驾驶证,田某对注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对罚款200元和记6分的处理,田某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注销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C、注销行为违法
D、扣留田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1)罚款200元属于行政处罚,田某有权起诉,自不待言;但扣分可否单独起诉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看出,扣6分并不属于处罚,而是扣留驾驶证的过程性行为,如果未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分本身并不会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直接产生影响,只有当累计积分达到本题题干所说的扣12分,才会作出扣留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扣留自然可诉)。在行政法制度中,只有必然影响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而过程性行为是不可诉的,相对人对该类型的记分行为不服,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申请复核解决纠纷,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故A项错误。
(2)此处的扣留也不是一种惩戒性的处罚,只是因为驾驶员如果出现被累计扣分到12分,继续驾驶危害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避免发生危险后果,行政机关才作出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而一旦危险消除,行政机关则会解除扣留,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此处的扣留非常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预防性”和“暂时性”特征。结合题干内容,很容易判断本题D项扣留田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并非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故D项错误。
(3)在行政许可的效力消失,当事人无法继续从事行政机关准予的许可活动时,原发证机关需要办理注销手续。比如,机动车驾驶人死亡、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都是注销的合法理由,而本题中田某仅仅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如果田某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的重新考试中考试合格的,行政机关会返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此时显然不具备“当事人无法继续从事行政机关准予的许可活动时”的理由,行政机关直接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是违法的,故C项正确。
(4)注销是许可在实体上已经消灭后的程序性的手段,注销本身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实体权利,所以,注销的行为性质就是“注销”,不属于行政处罚。注销是在行政许可的效力消失,比如当事人死亡,驾驶执照被撤销等,当事人无法继续从事行政机关准予的许可活动时的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手段,并不是预防性、暂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B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