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约翰和查尔斯受雇于美国大型咨询公司,两人均在2018年年底被派往该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工作。2019年,因工作需要,约翰6—9月离境100天回国述职,10—12月又回国探亲90天。查尔斯在年内曾4次临时离境,每次均未超过30天,共计85天。2019年内,约翰从美国公司取得报酬2万美元,从中国公司取得人民币报酬15万元;查尔斯从美国公司取得报酬2万美元,从中国公司取得人民币报酬8万元。
分析要求:不考虑除每年6万元费用扣除外的其他扣除因素,试计算比较约翰和查尔斯各自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假设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5)。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1)约翰在2019年度两次离境,累计超过182天。因此,约翰属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人对我国仅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约翰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00÷12-5000)×10%-210]×12=6480(元)
(2)查尔斯在2019年4次临时离境,共计85,当年已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183天。因此,查尔斯属于居民个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对我国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尔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6.5+80000-60000)×20%-16920=13080(元)
(3)约翰比查尔斯少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3080-6480=6600(元)
约翰比查尔斯的收入多7(=15-8)万元,但个人所得税却少纳6600元,其原因就在于两人的身份不同。查尔斯要想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就得设法将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变成非居民纳税人,即查尔斯单次或多次出境累计超过182天。纳税人利用离境导致达不到居民个人判定的时间标准的税务筹划还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节省的税收额还不够自己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就没有必要了。本例没有考虑纳税人在国外纳税的限额抵补问题。如果国外的税率低于中国的税率,则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节税;相反,如果国外的税率高于或等于我国国内税率,则这种筹划就没有必要。
美国公民约翰和查尔斯受雇于美国大型咨询公司,两人均在2018年年底被派往该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工作。2019年,因工作需要,约翰6
- 2024-11-06 08:34:44
- 税收筹划(湖南)(05175-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