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持与结束分别对应哪些劳动合同法律行为?试述它们各自的概念。
【正确答案】:考点:劳动关系建立、维持、结束。
(1)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以及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要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 劳动过程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劳动合同目的和价值之所在,只有获 得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期待及其所蕴涵的利益才能实现。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目的是使劳动合同确立的权 利、义务得到实现,从而满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要求。而劳动合同确立的权 利、义务,只有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才能实现。如果用人单位 或者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确立的义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就无法享受劳动合 同确立的权利。因此,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劳动合同只有得到 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才能得到实现。
(3)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为 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建立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同时,如果劳动者是根据这些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还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持与结束分别对应哪些劳动合同法律行为?试述它们各自的概念。
- 2024-09-11 12:25:33
-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北京)(06089-b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