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某城,居民A驾驶着两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一辆由U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U的卡车车速过快,抢入对方行驶的车道,结果撞上正常行驶的A车。 A在事故中身受重伤,经抢救后脱险。但是,腿部遭到重创,致使右腿开放性骨折,造成其右下肢血流不畅,进而导致败血症感染,形成肌肉坏死。A遵医嘱被迫锯腿以求保住生命,但手术后并未阻止败血症进一 步感染。因为A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前就已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 手术后的败血症感染更加重了肝功能不全,肝病的相关指标急速上升。A 在经受病魔折磨,饱受痛苦的情况下,最后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 肾脏、肝脏和心脏功能衰竭,以及败血症等并发,于事故发生一年半后死亡。
首先,认定A的死亡与他被U驾驶的卡车撞到这一事故所造 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事实上起着支配作用,可 以判定为近因。 其次,除了交通事故以外,不能否认A本身所患的严重肝 病也与其死亡密切相关。 • 交通事故—→右腿骨折(血流不畅)—→败血症感染—→ 肌肉坏死并截肢—→败血症进一步感染—→加重肝脏功能 衰竭—→死亡 日本一审法院据以作出了判决,认定被保险人A的死亡与 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但不是全部关系,只有80% 的关系。换句话说,导致被保险人A死亡的80%原因是交通事 故,另外的20%原因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 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所约定保险金额的80%给付原告受 益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