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成某,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成某下楼时不

被保险人成某,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成某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 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成某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如果医院死亡证明指出:成某死于结核杆菌,那保险公司又该如何赔付呢?

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原因,它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割断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被保险人是在两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故两种原因同为并存的近因。 在并存的近因下,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承保近因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摔伤)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分时,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