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应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箱规》第28条)

哪些情况应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箱规》第2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箱超过下列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一) 站内装箱的,应于约定进货日期当日装完。站内掏箱的,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 (二) 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 (三) 集装箱出站的,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铁路局集团公司可延长本款规定的集装箱出站免费使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领取的7日内。 (四) 集装箱出站的,因托运人原因空去空回时,应于出站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