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哪些情况应编制货运记录?(《货损规则》第18条)

遇有哪些情况应编制货运记录?(《货损规则》第18条)

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损失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编制货运记录: (一)发生《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二)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 (三)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补送或损失货物及误运送、误办理及其他情况货物需要回送时。 (四)发现无标记、无法交付货物,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 (六)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交付完毕次日内,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