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卸车的货物仓储有何规定?(《货规》第32条)

承运人卸车的货物仓储有何规定?(《货规》第32条)

承运人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或送货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领货通知及送货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2日内将货物搬出或接收货物。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或接收货物,对其超出的期间核收仓储费。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铁路局可以缩短货物免费仓储期限一天,也可以提高仓储费费率,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1倍;也可以适当延长货物免费仓储期间。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