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名称填记是如何规定的?(《货物运单填制说明》第17项)

货物名称填记是如何规定的?(《货物运单填制说明》第17项)

应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三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危险货物则按《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的货物名称完整、正确填写。托运危险货物并应在品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危险货物编号。“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或《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内未经列载的货物,应填写生产或贸易上通用的具体名称,但须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相应类项的品名加括号注明。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不能逐一将品名填记在货物运单内时,须另填物品清单,承运后由车站打印一式两份,托运人签章,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交托运人。 需要说明货物规格、用途、性质的,在“货物描述”中加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