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等多家被审计单位2018年度财务报表。与存货审计相关事项如下:
(1)A注册会计师考虑到甲公司新收购的海外子公司路途遥远,不拟前往实施存货监盘,审计项目组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
(2)乙公司采用连续编号的盘点标签记录盘点结果,并逐项录入盘点结果汇总表。A注册会计师将抽盘数量与盘点结果汇总表进行了核对,未发现差异,据此认可了盘点结果汇总表记录的存货数量。
(3)丙公司从事进口贸易,年末存货均于2018年12月购入,金额重大。A注册会计师通过获取并检查采购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验收入库单等支持性文件,认为获取了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在对丁公司存货监盘结束时,A注册会计师将除作废的盘点表单以外的所有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于监盘工作底稿。
(5)戊公司的存货存放在多个地点。A注册会计师取得了存货存放地点清单并检查了其完整性,根据各个地点存货余额的重要性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选取其中几个地点实施了监盘。
(6)戌公司有大批半成品存放在其母公司,A注册会计师电话询问后确认该批存货数量和状况。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省略存货监盘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
(2)恰当。
(3)不恰当。应当对重要存货实施监盘。
(4)不恰当。作废的盘点表单也应当包括在内,确定所有盘点表单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5)恰当。
(6)不恰当。应当考虑存放在母公司存货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考虑对其母公司实施函证程序。同时考虑是否需要实施其他证实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