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电服务十五条工作红线
( 一)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在营销系统外为客户装表接电, 为个人或亲友牟取不正当利益。
( 二) 严禁里勾外联为客户窃电、 违约用电提供便利; 严禁私自 撤销违约用电、 窃电案件。
( 三) 严禁自 立收费项目, 擅自 更改收费标准并收取相应费用。
( 四) 严禁以帮助客户装表接电、 处理故障为由要求客户宴请、 向客户索要现金或其他形式的礼品。
( 五) 严禁将电费及其他业务费收入挪作他用或不纳入营销系统管理。
( 六) 严禁以各种方式阻塞客户投诉举报渠道; 严禁在调查处理投诉事件中隐瞒事实、 伪造证据、 弄虚作假; 严禁对投诉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向客户发送带有威胁性内容的信息或通知。
( 七) 严禁在供电服务过程中与客户发生言语、 肢体冲突。
( 八) 严禁违反规定停电, 无故拖延送电。
( 九) 严禁直接、 间接或变相为客户指定设计、 施工、 供货单位;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亲友承揽客户工程提供便利。
( 十) 严禁对外泄露、 出售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严禁擅自 变更客户用电信息。
( 十一) 严禁以电网供电能力不足、 无表、 无计量箱( 高压组合计量箱除外)、 负责人不在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客户报装申请; 严禁配套电网工程各环节时限超期, 致使客户接电时间延期。 严禁将电能表交由用户领取、 保管、 安装; 严禁将当日 未安 装完的电能表交由施工方跨日 保管。
( 十二) 严禁因“首问负责” “一次告知” “首到负责” “一证受理” 履行不到位, 漠视、 推诿客户合理用电诉求, 造成客户重复往返、 重复致电、 经济受损、 诉求升级。
( 十三) 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开展停复电、 报装接电等供电服务工作。
( 十四) 严禁工作人员现场收取客户电费后不向客户出具收费凭据。
( 十五) 严禁在公司营业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 严禁在公示营业时间内不按时到岗或擅自 脱岗。 严禁在公司营业场所人为屏蔽应公开的信息( 包括办电流程、 服务时限、 用电政策、 电价电费和服务承诺等)。